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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以下內容為2024版本(征求意見稿)與2022版本對比,增加了施工臨時堆載和危險作業兩大塊內容,并且內容細化,增加了隱患情形。
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依照本標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或超(無)資質承攬工程; (二)建筑施工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足額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五)對于按照規定應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驗收合格即進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第五條 基坑、邊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對因基坑、邊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二)基坑、邊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高切坡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 (四)有下列基坑、邊坡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 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 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現管涌或突涌; 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 第六條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 (四)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順序或分層厚度澆筑混凝土。 第七條 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腳手架工程的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腳手架工程整層或整面未設置連墻件; (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或缺失; (四)懸挑腳手架型鋼、吊耳等主要懸挑構件及固定措施與施工方案不符。 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建筑起重機械未辦理安裝、拆卸告知手續,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二)建筑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三)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四)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 (五)建筑起重機械主要受力構件有可見裂紋、嚴重銹蝕、塑性變形、開焊,或其連接螺栓、銷軸缺失或失效; (六)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七)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八)塔式起重機與周邊建(構)筑物或群塔作業未保持安全距離,且未采取安全措施; (九)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建筑起重機械,或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吊索具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第九條 高處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超過設計承載力或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 (二)單榀鋼桁架(屋架)等預制構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 (三)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 (四)腳手架作業層邊緣與結構外表面的距離大于150mm未采取防護措施,或電梯井道內貫通未采取水平防護措施且電梯井口未設置防護門; (五)高處作業吊籃超載使用,或安全裝置失效、安全繩(用于掛設安全帶)未獨立懸掛。 第十條 施工臨時用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特殊作業環境(通風不暢、高溫、有導電灰塵或相對濕度大于95%等不利作業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 (二)在建工程及腳手架、機械設備、場內機動車道與架空線路之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且未采取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辨識施工現場有限空間,且未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二)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 (三)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未有專人負責監護工作,或未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未配備必要的氣體檢測、機械通風、呼吸防護設備設施。 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裝飾裝修工程拆除承重結構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進行結構復核; (二)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第十三條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 (二)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未及時采取措施; (三)未按規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選擇開挖、支護方法,或未按規定開展超前地質預報、監控量測,或監測數據超過設計控制值且未及時采取措施; (四)盾構機始發、接收端頭未按設計進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達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開始施工; (五)盾構機盾尾密封失效、鉸鏈部位發生滲漏仍繼續掘進作業,或盾構機帶壓開倉檢查換刀未按有關規定實施; (六)對因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七)未經批準,在軌道交通工程安全保護區范圍內進行新(改、擴)建建(構)筑物、敷設管線、架空、挖掘、爆破等作業。 第十四條 施工臨時堆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基坑周邊堆載超過設計允許值,或無支護的基坑、溝、槽周邊與開挖深度同等水平距離范圍內存在堆載; (二)樓板、屋面和地下室頂板等結構構件或腳手架上堆載超過設計允許值。 第十五條 存在以下危險作業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使用混凝土泵車、打樁設備、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等設備,未校核其運行路線及作業位置地基承載力且運行路線及作業位置不平坦堅實; (二)在雷雨、大雪、濃霧或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違規進行吊裝作業、設備安裝、拆卸和高處作業; (三)施工現場使用塔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或輪胎起重機等非載人設備吊運人員。 第十六條 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七條 其他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