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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工作鄭州市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鄭建文〔2023〕206號 來源:鄭州市城鄉建設局 時間:2023-12-20 10:28:58 各開發區、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各有關工程款支付擔保機構: 為全面落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不斷規范建筑市場秩序,進一步加強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源頭治理,努力防范化解各類工程風險,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河南省工程保證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豫建〔2018〕14號)、《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開展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工作的通知》(豫建市〔2021〕92號)、《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豫建質安〔2023〕206號)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執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全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修裝飾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嚴格工程款支付保證人管理。銀行、保險公司和專業工程擔保公司(以下統稱“保證人”)均可從事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其中專業工程擔保公司需滿足在河南省內從事工程擔保業務的相關規定的條件。 三、嚴格工程款支付保函管理。保證人提供的擔保方式,包括工程保函和工程保證金保險兩種方式,兩種擔保方式出具的文書統稱為保函。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為連帶責任保證。同一保證人不得為同一施工合同的承發包方提供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施工單位履約擔保。 四、嚴格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建設單位應在辦理施工許可一個月內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本擔保也適用于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付款擔保。其主要約定內容是: (一)保證金額為主合同工程造價的10%。經施工單位同意,建設單位可按照工程合同工程款支付節點分階段辦理支付擔保。其中,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可憑發改部門下達的項目概算或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文件等資金保障文件替代保函,確有必要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應扣除已批準的財政預算資金額。 (二)工程款支付保證有效期應覆蓋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工期,截至時間應為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程結算款項(工程質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后30日至180日內。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發生工期延長情形的,保函有效期應相應調整。 (三)建設單位未按施工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施工單位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擔保責任。當施工合同履行額不超過擔保金額,代償金額按實際發生額執行;當施工合同履行額超過擔保金額時,代償金額按保函約定執行。 (四)當工程款支付擔保全部代償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設單位應在15日內向施工單位提供新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擔保金額為施工合同未支付工程款金額的10%。 (五)施工單位獲得的代償金額,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應優先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五、嚴格工程保函法律效力。工程保證保函為不可撤銷保函。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前,除因主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外,保證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變相撤保。 六、嚴格工程款支付擔保監管。施工單位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憑證后,應當于7日內上傳“鄭州市建設勞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并按照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周期,準確填寫工程款支付節點等信息。 七、嚴格建設單位投保行為管理。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并向保證人提供工程款支付、工資支付等有關憑證,為保函代償提供真實、有效的依據。 八、嚴格相關違法行為執法查處工作。建設單位未按要求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按照屬地原則,建設工程所屬轄區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據《保障農民工支付條例》等相關規定對相關單位進行處罰。 九、支持工程款支付擔保市場化原則。各有關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遵循“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原則,自主選取保證人,擔保費率由擔保雙方依法依規自主商定,鼓勵擔保雙方結合有關建筑市場信用評價信息協商采取浮動費率。 十、加強保證人信用管理。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保證主體進行信用評價管理,加強與人社、市場監管、銀行、保險等監管部門信息共享,實施聯合懲戒,形成監管合力。保證人在工程擔保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情況的,依據《河南省工程保證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豫建〔2018〕14號)第三十一條規定:應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公布。情節嚴重的,禁止其開展工程保證業務: (一)超出保證能力從事工程保證業務的; (二)虛假注冊、虛增注冊資本金或抽逃資本金的; (三)違反約定,拖延或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 (四)未進行風險預控和保后跟蹤服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撤保或變相撤保的; (六)出具虛假資料或提供虛假信息;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十一、進一步落實在建工程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工作。未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在建工程,建設單位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證額可扣除已完成支付的工程款。已辦理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業務的在建工程,建設單位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可以申請退還已存儲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十二、發揮工程擔保行業協會自律作用。倡導行業協會建立健全保證人風險防范培訓、聯保和再擔保等機制,實現工程擔保業務專業化、規范化管理,鼓勵行業協會建立會員信用記錄,開展保證人的信用等級和履約能力評價工作。 附件: 1.工程款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獨立保函) 2.工程款支付保函示范文本(非獨立保函) 3.《鄭州市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_3:《鄭州市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pdf 上一篇凜冬散盡 春色可期下一篇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換領和延續 |